“公共场所母乳哺育室”写入地方性法规《苏州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》
发布日期:2020-09-30 14:35 来源: 浏览量:

    自2014年以来,市妇联坚持立法驱动、项目引领、精细管理,围绕“公共场所母乳哺育室”这个小小空间,全方位推进“一法一实事一标准一评估”系统工程,使公共场所母乳哺育室在苏州从无到有、从有到优,成为苏城一道亮丽的风景。

 

2016年

《苏州市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促进办法》规章出台。申报政府实事项目“市区设立30家公共场所母乳哺育室”。

2017年

申报“城乡建成40家公共场所母乳哺育室”实事项目,实际完成母乳哺育室116个。《苏州市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指南》落地。

2019年

苏州市公共场所母乳哺育室“母爱地图”上线。公共场所母乳哺育室建设纳入2019年苏州市文明城市测评体系。

2020年

苏州全市建成公共场所母乳哺育室347家。“公共场所母乳哺育室”写入地方性法规《苏州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》。

 

*《苏州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 新建、改建、扩建机场、火车站、轨道交通换乘站、汽车客运站、高速公路服务区、港口、大型商场、医疗卫生机构和文化、旅游、体育等公共服务场所,应当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配建母乳哺育室,合理配备女厕位。

*《苏州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》第三十五条  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的运行维护应当由所有权人负责,但所有权人、管理人和使用人之间对于维护责任另有约定的,从其约定。

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不得擅自拆除、迁移、改变用途或者无故停止向社会公众开放。

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、违法占用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。

*《苏州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》第四十条  违反本条例规定,损坏、违法占用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或者擅自拆除、迁移、改变用途或者无故停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,市、县级市(区)妇女联合会应当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处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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